997086301129629696
长兴画溪大道西侧
产品概要:
- 产品描述
-
- 商品名称: 长兴画溪大道西侧
- 商品编号: 997086301129629696
拟建项目位于湖州市长兴县,士林路以北,磨盘山路以东。项目用地面积约54725m2,总建筑面积约145876m2。拟建建筑物主要由6幢16~18F高层住宅楼,4幢11F小高层住宅楼,10幢3~4F多层住宅楼组成。16~18F高层住宅楼及11F小高层住宅楼,结构形式为框剪结构;3~4F多层住宅楼,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场地设1层地下室。16~18F高层住宅楼最大单柱荷载约4500kN,11F小高层住宅楼最大单柱荷载约3000kN,3~4F多层住宅楼最大单柱荷载约1500kN。最大地基允许变形为200mm,拟采用桩基础。
拟建项目位于湖州市长兴县,士林路以北,磨盘山路以东。项目用地面积约54725m2,总建筑面积约145876m2。拟建建筑物主要由6幢16~18F高层住宅楼,4幢11F小高层住宅楼,10幢3~4F多层住宅楼组成。16~18F高层住宅楼及11F小高层住宅楼,结构形式为框剪结构;3~4F多层住宅楼,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场地设1层地下室。16~18F高层住宅楼最大单柱荷载约4500kN,11F小高层住宅楼最大单柱荷载约3000kN,3~4F多层住宅楼最大单柱荷载约1500kN。最大地基允许变形为200mm,拟采用桩基础。
1.3 工程设计概况
该基坑围护设计如下:
采用拉森钢板桩、PC工法钢管桩与钢格构斜桩结合的支撑结构,局部采用自然放坡。
PC工法钢管桩采用Φ630*14钢管桩结合拉森IV钢板桩,基坑采用600×600钢格构斜桩内撑,各剖面结构参照剖面详图。
1.4 基坑工程施工步骤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首先进行场地普查及修整。主要查明地基浅层障碍物的种类、分布及深度,场地内外管网分布情况。对已埋设在基坑范围内的管线应及时移走,以保证管线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基坑施工的顺利进行。基坑周边15米范围(道路范围除外)内场地地坪绝对标高应控制在设计地坪标高以下,高出此标高处应进行卸土、修整。
基坑工程施工应按如下顺序进行:
1)PC工法组合钢管桩施工。
2)格构柱斜桩施工。
3)大面积分层开挖土方至压顶梁垫层底,开始施工混凝土压顶梁。
4)分层开挖土层至基坑底。
5)施工相应范围的基础底板以及基础底板与围护桩之间的传力带钢管与底板和传力带之间用。
6)基础底板及传力带达到设计强度后施工相应结构墙板。
施工单位应根据支护设计图纸编制详细、可行的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挖土方案应与业主、围护设计、监理人员协商确定。挖土机械的通道布置、挖土顺序、土方驳运以及建材堆放等,均应避免引起对围护体和周围环境等的不利影响。土方开挖的基底标高应结合地下室结施图进行,当结施图与基护剖面图中所示的基底标高有出入时,以结施图为准,并应及时通知业主和围护设计人员。
在基坑开挖及整个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应严密观察围护体各部位有无渗漏现象,如有,则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内支撑上严禁堆载,机械开挖时,挖土机严禁压在支撑上。塔吊等施工设备应另行设置基础。
1.5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长兴画溪大道西侧1-2-1地块项目建筑总图
(3)长兴画溪大道西侧1-2-1地块项目地下室建筑设计图与结构设计图
(4)基坑围护设计图、联系单、图纸会审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6)浙江省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08-2014)
(7)浙江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1001-2017)
(8)本工程周边建筑物及周围地下管线资料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YB9258-1997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配套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4)
(1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
(19)《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